4.3.4 氨气气体报警器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气体探测器: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氨气报警器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 氨气报警器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氨气报警器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氨气报警器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氨气报警器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